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往往会造成人身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强化安全意识,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做好定期检测工作,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不报检,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森川机械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车,被罚3.1万。
1、事件经过
2021年6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森川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发现正在使用的20台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其中额定起重量标识为2.8T的6台,5T的7台,10T的7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和相关产品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部分的桥式起重机进行现场查封。
2021年7月1日,市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发现的20台桥式起重机中,8台为额定起重量3T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剩余12台为额定起重量为2T的桥式起重机,不属于特种设备。
2. 上述8台属于特种设备的桥式起重机中,4台是由当事人购买安装的,安装后未申报检验并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对2台设备代码41703405052017110005,41703405052017110003的桥式起重机申报检验,并于2021年8月14日,对剩余2台未经检验的额定起重量为10T的桥式起重机进行报废拆除。
另4台属于特种设备的桥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3405052018060025、41703405052018060026、41703405052018060027、41703405052018060028)是马鞍山市森川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安徽金砂中富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时的配套设施。上述4台特种设备的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0年9月,在超过检验日期后,直至执法人员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查封之前当事人一直在进行使用。马鞍山市森川机械有限公司与出租方安徽金砂中富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安全协议,约定了厂房内所有的安全生产责任都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及时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报检,故认定当事人为上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马鞍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分别于2021年7月7日和2021年7月22日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出具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QD4170-2017-H1730至EQD4170-2017-H1733、EQD4170-2017-H1880、EQD4170-2017-H1881),证明上述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本案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五章第一节【240】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监局已于2021年6月28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故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1000元。
三、小结
特种设备属于特殊设备,生产制造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定期做好特种设备行车检测工作。该案例因特种设备行车未检测,企业整改后仍然被处罚3.1万,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3T以上行车使用单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行车定期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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